问题 | 个人所得税雇员和非雇员的区别都有哪些? |
释义 | 雇员方面 对雇员而言,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对有些奖金及津贴、补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有时却容易被忽视。 (一)各种奖金职工的奖金种类繁多,有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实行“双薪制”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即13个月的工资)等等。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对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某单位职工王某,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此外于1月取得上年先进职工奖1000元,于2009年7月取得半年奖5000元,每月正常取得加班奖300元,考勤奖200元。(例中各项奖金都不是全年一次性奖金) 计算:王某1月应纳个税(2000+1000+300+200-2000)×10%-25=125(元);7月应纳个税(2000+5000+300+200-2000)×20%-375=725(元);其它每个月应纳个税(2000+300+200-2000)×5%=25(元)。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非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国税发[1996]206号被国税发[2005]9号废止并替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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