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四)符合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建立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 (六)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死亡补助。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