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