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申请工伤认定 , 劳动能力鉴定 ,要求赔偿。 赔偿计算: 1、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 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 2、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乘以往返次数乘以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乘以天数乘以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乘以天数乘以人数 3、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 伙食补助费 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乘以70%乘以人数乘以天数 4、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乘以器具数量 5、 停工留薪期 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 工资福利待遇 乘以医疗期 6、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乘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乘以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