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加强建筑工程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是什么
释义
    (1)人员的控制。项目质量控制中人的控制,是指对直接参与项目的组织者、只会者和操作者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人,作为控制对象能避免产生失误,作为控制动力能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为达到以工作质量保工序质量、促工程质量的目的,除了加强纪律教育、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只是培训、健全岗位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制定公平合理的奖惩制度外,还需要根据项目特点,从确保质量出发,本着人尽其才,扬长避短的原则控制人的使用。(2)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①建筑材料品种繁杂,质量及档次相差悬殊,对用与项目实施的主要材料,运到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如不具备或对检验证明有疑问时,应进行补验。检验所有材料合格证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否则一律不准使用。②所有各种构建必须具有厂家批号和出厂合格证。凡标识不清或者怀疑质量有问题的材料,质量保证材料有一点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一般材料,受工程重要性程度决定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控制和保证其质量可靠性的材料等,均应进行抽检对于进口的材料设备和重要工程或关键施工部位所用的材料,应进行全部检查。③材料质量检验的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将所取得的材料质量数据与材料的质量标准相对照,借以判断材料质量的可靠性,能否使用于工程中,同时,还有利于掌握材料质量信息。一般有书面检验,外观检验,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等四种。(3)机械设备控制。制定机械化施工方案,应充分发挥机械的效能,力求获得较好的综合经济效益。从保证项目施工质量角度出发,应着重从机械设备的选型、机型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要求等三方面予以控制。机械设备的选择,应本着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的原则,按照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适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上轻巧和维修方便的要求,贯彻执行机械化、半机械化与改良工具相结合的方针,突出机械与施工相结合的方针,突出机械设备,正确地进行操作,是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贯彻“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安全质量事故。(4)方案控制。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时,必须结合项目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确保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以确保工程质量。(5)施工环境与施工工序控制。施工工序是形成施工质量的必要因素,为了把工程质量从事后检查转向事前控制,达到“以预防为主”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应采用数理统计方法,通过对工序部分检验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来判断整个工序的质量是否稳定、正常,其步骤为:实测—分析—判断。为了更有效地做好事前质量控制:①要严格遵守工艺流程,工艺流程是进行施工才做的一句和法规,是确保工序质量的前提,任何操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②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主要活动条件有施工操作者、材料、施工机械、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只有将它们有效地控制起来,使它们处于被控状态,才能保证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③及时检查工序活动效果。工序活动效果是评价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的尺度,因此必须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对质量状况进行综合统计与分析,即使掌握质量动态,自始至终使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④设置质量控制点,一边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进行强化管理,使工序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