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租人以下时候可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 2、租赁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因素损毁,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 4、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