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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都包括什么
释义
    以下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具体包含哪些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什么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约?
    出租人可以中途解约的情况有: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房东迟迟不签合同
    房东不肯签合同,建议协商,最好签合同。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不定期的租赁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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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3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