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危险犯还是结果犯 |
释义 |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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