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仲裁裁决后还可以调解吗? |
释义 | 民事仲裁裁决后不可以调解,但是可以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一、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 3、诉讼 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执行和解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有哪些 执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1、在程序上执行和解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 2、执行和解的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 3、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参加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执行和解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签约阶段。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此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①双方用履行和解协议的形式代替了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②双方用和解协议的内容代替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第二阶段是在履行阶段。在此阶段可分为两种情况,并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①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此时法院可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应当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第②种情况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则案件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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