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纠纷如何起诉 |
释义 | 房产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被告:姜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2、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一、变更抚养权的诉状 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居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某某花园 被告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川念路XX号上海某某某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女儿由被告抚养; 2、被告支付给原告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在19XX年X月登记结婚,在20XX年X月生育一女儿。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X月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从离婚后这一段时间以来,原告真真切切地发现到由原告抚养女儿、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确有不利影响。 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原告自从离婚后就离开了住所地上海,经营小本生意,而生意不景气,利润微薄,仅仅够维持生计,有时还需要四处奔波,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明显感觉到力不从心,严重地影响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二)被告一直在上海某某某有限公司上班,有一技之长,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生活、工作有规律,被告对照顾女儿的生活、关心女儿的学习,既有时间和精力的保障,又有殷实的经济保障,很明显,由被告抚养女儿,确实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女儿自从出生以来,一直在上海生活了整整八年之久,对上海本地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各方面的生活环境都已经很习惯,能够享受到上海大都市的优质教育资源以及其他良好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些无疑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也是很有利的,恰恰相反,目前,女儿随原告到处漂泊在外地,女儿感觉到很不适应、很不习惯,常常思念着在上海生活的美好时光,也一直愿意回到她爸爸的身边、与她爸爸共同生活。 另外,自从离婚后,被告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没有支付抚养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从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长远考虑,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决女儿由被告抚养。 此致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 1、民事起诉状副本份 2、证据材料复印件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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