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案件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一样,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才能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必须具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原因。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其他原因,必须是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使诉讼时效中止(暂停)。比如当事人因出境而无法行使其民事权利;当事人被非法囚禁而失去人身自由等,这些统称为障碍事由。只有存在障碍事由才可以中止诉讼时效。(2)障碍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既包括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也包括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前,但其障碍延续到最后6个月内,甚至超过最后6个月。如果障碍事由发生的早,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就已结束,则不能因此中止诉讼时效。中止诉讼的障碍事由消除之后,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往往都比较短,这时就应当补足诉讼时效期间,补足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6个月,以便权利人有足够的时间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