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生证丢了的补办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2、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3、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