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卫生防疫津贴是中国给予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实施防治、抢救、检验、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的卫生防疫人员的保健津贴。有四类。第一类如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等,每人每月15元。第二类如在急性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等,每人每月12元。第三类如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等,每人每月9元。第四类如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等,每人每月6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