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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哪些约定?
释义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于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哪些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二、工程价款的约定有哪些?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就是律师对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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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6: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