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鉴定有争议怎么办 |
释义 |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一、最新职业病的鉴定机构有哪些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除诊断、鉴定机构外,诊断与鉴定工作过程还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和组织,需要各个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诊断的举证义务时,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交已掌握的诊断与鉴定所需材料。此外,在协助取证方面诊断机构也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支持和配合(如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工作场所现场调查)。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证据材料存在异议时,需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判定或裁定。 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二是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和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是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劳动者进行首次鉴定时,原诊断机构要提供职业病诊断时的有关材料;进行再鉴定时,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要提供首次鉴定时的有关材料。 二、职业病诊断需要什么材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中最重要的两份材料是有关职业史、既往史材料和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材料。第一份是要证明你在工作中能够接触到职业病危害,一般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第二份材料是要证明你的健康存在问题,可以由一般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如果没有这两份材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可能就不会受理你的职业病诊断申请。 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诊断机构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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