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告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公告费用可以先由原告方垫付。在裁判文书上说明费用承担问题,或者在执行阶段处理,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同时执行。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并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1.公告费指的是传票或判决等通过报社公告送达对方当事人,向报社交费用。大部分法院的收费处就可以交,也可以咨询收费处。在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2.公告的含义 公告是行政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它和通告都属于发布范围广泛的晓谕性文种。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公文,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3.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是由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公告的使用非常广泛,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为非诉讼公告和诉讼公告。 也是法院就某些诉讼活动或者特定人和事,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和张贴的告示性司法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