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7、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8、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9、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