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租赁的房屋;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一定时间的租金;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拒不维修或赔偿的; 6、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集,出租人确实需要收回自己的房子,或者出租房屋遭受重大损坏,有倾倒风险需要重建,确实有房管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