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 2、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一定时间的租金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因严重损坏房屋或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或赔偿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