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办管房产纠纷吗 |
释义 | 拆迁办管房产纠纷。具体依据当地拆迁实况而定。拆迁办是在城市改扩建过程中的办事机构和组织,负责与拆迁有关的事务。拆迁办单位不是常设机构,属于临时部门。 拆迁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执行市区、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拆迁公告和拆迁通知; 3、负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旧房拆除公司前期业绩的考察工作。通过招标投标确定项目的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 4、负责委托授权书的办理,委托拆迁协议的签订,监察拆迁实施单位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备案; 5、负责向人民法院提出强迁申请并配合组织行政强迁; 6、受理房屋拆迁信访咨询; 7、请市房管部门支持依法裁决区内房屋拆迁纠纷; 8、负责拆迁安置资金和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工作。做好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报财政局审核; 9、帮助乡镇、街办会办拆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 10、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工作,并帮助拆迁群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权证及土地证,做好安置房分配的结算工作; 11、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 12、协助纪检部门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3、建立拆迁档案制度,严格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14、协助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办理安置房建设的相关手续,提供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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