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纠纷是否由街道办处理? |
释义 | 街道办无权处理拆迁房纠纷,房屋征收由市、县级政府负责。拆迁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使用暴力威胁。房屋评估应考虑时点、价值、方法和相关因素。拆迁纠纷可协商、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问题,即询问街道办是否有权处理拆迁房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但是,街道办事处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而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什么? 1、评估的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需要参考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拆迁纠纷发生之后,如果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就主要的拆迁事项发生纠纷的,此时行政相对人可以首先和行政机关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无法协商的,此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权力进行征地拆迁。但是,街道办事处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而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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