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拆迁诉讼如何调解 |
释义 | 一、行政拆迁诉讼如何调解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进行调解,但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进行调解时,由法院安排审判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协商处理,达成协议的,法院出具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第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4、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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