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行政公益诉讼是什么 |
释义 | 公民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驶公民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该当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公诉讼案件适用法律一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施行。申请人请恳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事情的事实 路南区达北三期平改项目中,缺少合法的国有土地出让和规划等合法的手续,而实施的拆迁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申请人依据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第21条,行使公民的义务。 行政机关违法有以下几点: 2.房屋拆迁许可证上写的面积和实施拆迁面积不一致。 3.依据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查明,国家建设征地(划拨)土地呈报表、划拨协议书,未查询到信息(就是没有批文),答复行政机关是唐山市人民政府。 5.房屋拆迁公告写的批准文件,和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结果不一致。 以上这5点,可以证明国有土地征收出让,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由于证据材料太多了,有必要是可以找申请人复印材料。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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