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鉴定的范围,包括如下: 1、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2、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3、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4、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 5、文物鉴定。 6、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 7、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 8、电子数据鉴定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