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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中,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
释义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抗诉案件时,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终止审查或作出不抗诉决定。终止审查的情形包括申诉人撤回申诉、已经裁定再审、当事人自行和解等;不抗诉的情形包括申诉人未尽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错误、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为新证据等。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以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怎么办可以看是否违规,违规的话可以向检务督察部门反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结语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终止审查和不抗诉的情况下,需制作相应的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以及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在处理抗诉方面,人民检察院将综合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因素。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咨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人民已经裁定再审的;(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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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