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哪些案件提起抗诉?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错误有权提出抗诉,需提交抗诉书并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情形包括证据不足、判无罪有罪、刑罚不当等。抗诉书由原审法院转交上级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可撤回抗诉。相关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228、229、232条。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情形为地方各级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刑事抗诉: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而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认定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时,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的情形包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判无罪或无罪判有罪、刑罚明显不当、罪名不正确、刑事处罚错误等。抗诉书需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应遵守相关程序,确保抗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六)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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