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人员负有报告案件情况的义务吗 |
释义 | 有。法律援助本质上也是一种法律委托代理服务行为,它的服务对象是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在承办案件存在主要证据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法定情况下,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因此,实施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义务向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一、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有什么作用? 法律援助是指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申请法律援助要什么条件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 1、一般条件: (1)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法律援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生活保障线标准掌握。 2、特殊条件: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无须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例如《刑事诉讼祛》第34条规定的盲人、聋人、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法律援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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