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批捕申请的时限是多长? |
释义 |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形。公安机关一般拘留犯罪嫌疑人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最长可延至30天。检察院需在7天内作出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者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公安机关一般拘留犯罪嫌疑人3日以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最长可以延至30天。检察院必须在7天之内下达是否进行逮捕的文件。如果检察院没有批注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话,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相关通知之后马上释放犯罪嫌疑人。 结语 刑事拘留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措施,其时间限制和适用条件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特定时间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特殊情况和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相应延长。人民检察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逮捕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通知检察院。刑事拘留必须同时满足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条件,并具备紧急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拘留和逮捕方面有不同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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