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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资公司解散清算流程该怎样走
释义
    (一)成立清算组。
    按《公司法》规定,自愿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如果是强制解散,清算组则应由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其专业人员中指定。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
    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分割。
    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六)注销执照。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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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