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伙企业清算 的程序是: 1、确定清算人; 2、 通知债权人 并在报纸上公告; 3、债权人申报债权; 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 5、 申请合伙企业 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 合伙企业解散 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 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