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对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及伤残等级、营养和护理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 组织进行司法鉴定。 法律客观: 《 司法鉴定程序 通则》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