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超过三天还能不能复议了?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程序。当事人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在道路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申请复核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 法律分析 可以申请复议,但要有证据和理由。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复核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超过三天后如何申请复议?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超过三天后,如果您仍然希望进行复议,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首先,您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相关证据材料等。然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责任认定书的发布机关或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申请过程中,您需要注明复议的理由,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一旦申请提交,相关机关将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复议决定。请注意,不同地区的具体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结语 申请复议需有证据和理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当事人可在道路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超过三天仍需复议,需准备申请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认定书原件、相关证据等,递交给发布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时需注明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机关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具体程序请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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