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怎样处理 1、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1)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5)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