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密封的申请表; 2. 住房销售合同; 3.买卖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关于房屋房号、实测面积及房屋价格结算的确认函; 4. 验船表、房屋登记表和户口簿两份; 5. 特殊维修费用收据; 6. 契税缴纳或者减税证明; 7.买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 提交房屋共有的联合协议; 9. 银行的贷款还款证明。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