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用专业的用语来说就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程序,是利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的流程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的流程包括受理复议申请,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等。 (一)申请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时限,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当场记录制作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 1、收到复议申请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依法受理的,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3、对行政复议期满而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审理 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复书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本机关自收到答辩状后,本机关自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查。 (四)决定 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书面复议决定书,包括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确认合法或适当、确认无效、确认不适当。 (五)送达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在复议期限届满前应送达申请人,送达形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使用《送达回证》。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希望上文的行政复议机关办案的流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证据规则、复议申请的撤回四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过程。1、复议主体: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即行政复议机构)。注意要2名以上复议人员参加。2、复议方式: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如果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复杂案件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采用听证方式审理。3、复议证据规则(1)举证责任①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具体程序为:复议机构通知被申请人(7日内发送申请书副本等)——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10日内)。(第23条第1款)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后果:逾期举证视为没有证据,复议机关应当撤销其行为。(第28条第1款第(四)项)②申请人只对个别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其一,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提供曾经要求其履行职责而其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其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规章无权规定。(《复议条例》第21条)(2)证据收集①复议机关可以主动调查取证。②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对此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仅限于复议过程中,即受理复议申请到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间;第二,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收集证据;第三,与行政诉讼规定相同。③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