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 1、有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规定的复议范围; 6、尚未有其他机关或法院受理此案; 7、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复议法的规定及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