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重大误解应该界定 |
释义 | 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这几种情况,这些情况都是可以认定是合同重大误解。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化。 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扩展资料: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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