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释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如干扰证人作证、未及时到案、毁灭证据、串供等等)的,保释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释金。在决定退还保释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释金决定书》。由于保证金是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所以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释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保释的同时,通知相关的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退还保释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综上所述,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人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保释金都是应当退还给相关人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