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标的物,融资,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有什么特征?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的物。(2)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的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 一、什么情况承租人能拒绝接受交付标的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能拒绝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2、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交付。 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除了不承担付款义务,其余的各项权利义务都与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无异。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具有买受人的法律地位。 二、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