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都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有下列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一、融资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已通过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实现收益目的,出租人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而已 二、什么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 权利瑕疵担保又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的一种,移转财产权利交会对方的债务人,未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将应移转的财产上的权利完全转移给对方(即转移的权利有瑕疵)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对买受人就买卖标的主张任何权利,若第三人能主张权利,出卖人即应负责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有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移转给承租人的义务,应担保第三人不能主张妨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如出租人不能将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转移给承租人,则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内容包括: 1、卖方保障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夺、如有第三人主张权利,卖方有义务证明其无权争夺。如第三人有权向买方追夺标的物,卖方应负赔偿责任。 2、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的权利完全地移转给买方,如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卖方应于订立合同时向买方说明。权利瑕疵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于合同成立后仍未消除,买方须不知权利存在瑕疵;否则不构成权利瑕疵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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