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义股东是否具有股权处分权? |
释义 |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非受让人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或交付要求。 法律分析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在未经过实际股东同意的情形下,属于无权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拓展延伸 名义股东的权力边界:股权处分权的限制与影响 名义股东的权力边界主要涉及股权处分权的限制与影响。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名义股东在股权处分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名义股东可能无法自由处分其持有的股权,因为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法律规定可能要求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经过特定程序。其次,名义股东在处分股权时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如反垄断法、证券法等。此外,名义股东的处分行为可能会受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保护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名义股东在行使股权处分权时需要考虑各种限制和影响因素,以确保合法合规,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名义股东未经实际股东同意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名义股东在行使股权处分权时需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考虑各种限制和影响因素,以确保合法合规,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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