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 |
释义 | 合同履行中止需先通知并给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使对方恢复履行或提供担保。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分析 有下列法律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拓展延伸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探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自身受到威胁或恐惧而采取的一种合法辩护手段。法律对不安抗辩权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以确保被告能够有效行使这一权利。具体内容包括:被告有权拒绝作供、不受强制措施的干扰;被告有权获得合理的法律援助;法庭应当充分考虑被告的不安情绪对证据可信性的影响等。这些保障措施旨在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公正。然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或妨碍正常司法程序。因此,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平衡被告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义务,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需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辩护手段,法律对其给予保障。被告有权拒绝作供、不受强制措施干扰,有权获得合理的法律援助。法庭应充分考虑不安情绪对证据可信性的影响。然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滥用或妨碍正常司法程序。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需要在平衡被告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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