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由孩子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则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注:以上所述父母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的亲生父母)。办理户口登记后,如果要收养该儿童,需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后,可以将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 法律分析:由孩子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则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注:以上所述父母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的亲生父母)。办理户口登记后,如果要收养该儿童,需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后,可以将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孩子的送养人。自愿送养孩子的送养人与符合条件的收养人,订立收养协议之后,可以依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可以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收养协议、收养人身份证明、收养公证材料为孩子办理户口。带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和入户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核、符合收养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收养,领取收养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