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商标法如何保护在先姓名权 |
释义 |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和姓名使用权。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有干涉、盗用和冒用。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姓名使用权,被《商标法》禁止。 法律分析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雅号等非正式姓名。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决定了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2)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3)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前者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的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后者如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 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干涉,即针对他人姓名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以妨碍他人姓名权的行使;(2)盗用,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权利人或者社会的行为;(3)冒用,既冒充他人姓名进行活动。 未经他人许可或者授权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侵害了该他人的姓名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盗用他人姓名,《商标法》对此种行为予以禁止。 拓展延伸 商标法中的在先姓名权保护探究 商标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不仅关注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还涉及到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在先姓名权是指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在先姓名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商标法明确规定了在先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只有在先姓名权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且与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才能享有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商标法还要求在先姓名权人必须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在先使用的事实和知名度。 其次,商标法规定了在先姓名权的保护程序和诉讼途径。在商标申请公告期间,如果在先姓名权人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如果不满商标局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标法还规定了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如果商标局认定商标申请侵犯了在先姓名权,将拒绝该商标的注册。在先姓名权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商标法为在先姓名权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商标法中的在先姓名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明确的规定、程序和措施,商标法确保了在先姓名权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商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结语 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姓名的权利。包括正式姓名和非正式姓名。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有干涉、盗用和冒用。商标法中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是重要的法律问题,通过明确规定、程序和措施,保护在先姓名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九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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