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还应该提交一下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在商标异议书中仅仅写明被异议商标的有关信息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供异议商标或在先权利的有效证明,这是异议人应负的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因为没有上述证明材料,审查员就无法作出比较,也就无法进行裁定。 一、当事人申请商标异议后,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1、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