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争议地点的人民法院来处理由该合同产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涉及不动产,双方不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来处理;对于应由中级法院处理的案件,双方不能约定由高级或基层法院来处理。当事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但是对于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能违反法律中有关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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