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失业保险金无可享受期限 |
释义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年限来确定(扣除已核定过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和1999年4月1日以前一次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次类推。 2、一次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缴费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月份予以保留。 4、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加后满12个月的认定缴费用年限满一年,不足一年的月份数不予保留。 一、申请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5、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申领手续,有求职要求。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单位职工被退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失业人员须知”→要求申领事业保险金的,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在规定日期,失业人员携劳动手册到区职介分中心→失业保险部门将核定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发放标准记载于劳动手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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