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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下班途中顺便接送受伤孩子,是否算作工伤?
释义
    员工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孩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上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员工主要责任,应被视为工伤。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员工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员工在上下班期间顺路接送孩子受伤的算工伤。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员工在下班途中顺便接送受伤孩子,是否应被视为工作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员工在下班途中顺便接送受伤孩子不应被视为工作责任。工作责任通常与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事故或受伤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下班途中顺便接送受伤孩子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一情况不符合工伤的定义。然而,雇主可以自愿提供额外的保险或福利计划,以覆盖员工在此类情况下的风险。建议雇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明确规定此类情况的责任和保障范围,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员工在下班途中顺便接送受伤孩子不应被视为工伤。然而,雇主可以自愿提供额外的保险或福利计划,以覆盖员工在此类情况下的风险。建议雇主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明确规定此类情况的责任和保障范围,以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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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12:4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