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
释义 | 提存的适用条件是: 1、债权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并且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当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便成立,视为已经交付标的物。 一、债务人拒绝受领货物怎么办 交付货物一方为债务人,受领货物一方应当是债权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债务人可以依提存货物,提存后视为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不适于提存,债务人可以将其拍卖或者变卖,将所得价款交给提存部门,提存成立的,也视为完成交付义务。同时债务人还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其拒绝受领导致增加的费用。 二、债权人在欠钱后找不到债务如何继续履行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什么情况下才适用提存 适用提存的情况分别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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