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双方达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共同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除应提交申请书(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委托公证或见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外,还应按下列情形分别提交材料,方可办理: 1、因房屋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因房屋规划设计变更、共有公摊部位变更问题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区规划设计变更相关批准文件及测绘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方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护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 4、因买方工作调动离开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应提交组织人事部门的调动证明;非参公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及现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买方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及购房首付款收据。 7、因买方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和亲属关系证明。 8、因夫妻间析产或直系亲属间财产分割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结婚证(离婚证)或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及财产分割协议。 9、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未能及时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费或因资金周转困难等以该项目房产抵顶债务签订合同备案后,在申请撤销合同备案时,应提供双方的施工合同、供应材料合同、借款协议书及已付款证明。 10、买卖双方因其他正当理由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30日无异议的,方可办理。 综上可知,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撤销的申请需要提供法律规定的相应证明,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凭证和解除合同的协议书,除此之外,又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 |